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76號)(政策信息)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完善市場登記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監(jiān)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依據《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已辦理登記注冊并領取《市場登記證》的市場。
第三條 商品交易市場年度檢驗(以下簡稱年檢),是指市場登記管理機關依據《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按年度對商品交易市場進行檢驗,檢查市場登記事項的變化情況、市場開辦單位履行職責的情況及市場的運行情況。
第四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場年檢的管理機關。年檢采用由原登記機關年檢和授權年檢相結合的方法。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本機關核準登記的市場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授權管轄的市場的年檢。
第五條 凡領取《市場登記證》的高層,均需參加年檢。當年登記注冊的市場,自下一年度起參加年檢。
第六條 年檢起止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市場登記管理機關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 對市場上一年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市場開辦單位應當于3月15日前向市場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
第七條 年檢的基本程序是:
(一) 市場開辦單位領取并填寫年檢報告書,連同《市場登記證》送交市場登 記管理機關;
(二) 市場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年檢材料,作出是否通過年檢的決定;
(三) 市場登記管理機關對通過年檢的市場, 在《市場登記證》正面加貼年檢 標識或者加蓋年檢戳記;
(四) 市場登記管理機關對通過年檢的市場發(fā)還 《市場登記證》。
第八條 市場開辦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全面、真實地填寫年檢報告書。市場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認真審核年檢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者不得通過年檢。
第九條 市場登記管理機關年檢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 市場名稱、市場地址、市場負責人、市場開辦單位、上市商品范圍、商 品交易方式(組織形式)等與市場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內容是否一致,如果發(fā)生變 化,是否按照規(guī)定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
(二) 市場開辦單位有無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市場登記證》的行 為;
(三) 市場開辦單位是否按照《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認真履行 職責;
(四) 市場開辦單位有無設立經營機構,是否按照規(guī)定為經營機構辦理企業(yè)登 記注冊;
(五) 市場有無重大事件和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發(fā)生;
(六) 其它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十條 市場登記管理機關在年檢中發(fā)現市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知市場開辦單位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
(一) 領取《市場登記證》滿一年仍未開業(yè)的;
(二) 自行歇業(yè)連續(xù)六個月以上的;
(三) 有場無市一年以上的;
(四) 改變市場用途的;
(五) 其它已不具備開辦條件的。市場開辦單位如果不按期辦理注銷手續(xù),市場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由市場登記管理機關發(fā)布公告予以注銷。
第十一條 市場開辦單位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市場開辦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進行年檢或者不履行開辦單位職責的,按照《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市場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年檢總結報告及年檢匯總表報送上一級市場登記管理機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將上述材料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條 市場登記年檢報告書格式、年檢匯總表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tǒng)一制定。年檢標識或者年檢戳記樣式,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