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征求意見!《江蘇省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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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對信用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和促進信用服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鼓勵和支持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防范和控制信用服務領域風險,根據《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江蘇省發展改革委日前發布關于征求《江蘇省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征求意見稿》提出,本辦法所稱信用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經營范圍包括企業信用評級服務、企業信用調查和評估、企業信用管理咨詢服務并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專業服務機構。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信用服務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和審慎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對在業務開展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本辦法所稱信用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是指信用管理師和從事信用服務相關業務的人員。信用管理師是指通過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組織實施的信用管理師職業技能考試的從業人員。從業人員從事信用服務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加入信用服務機構,并且只能在一個信用服務機構從事業務。從業人員應當與信用服務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社會保險繳納關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人事檔案存放手續。
《征求意見稿》明確,信用服務業務涉及企業信用評級評價、信用管理咨詢、信用調查。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信用服務業務,采集信用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獲取信息時不能歪曲事實,不得弄虛作假。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基本行為準則和業務規范、技術標準,加強規范管理,提高執業水平,強化自律約束。應當堅持誠信履職、誠信服務,堅持公正性和獨立性,提高服務質量,提升服務水平。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應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定期核查信用服務機構的信用狀況,對失信的信用服務機構及時提醒修復,不定期開展網絡巡查,對在網絡平臺違規兜售信用評級報告的機構及時處置。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聯合其他相關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征求意見稿》規定,對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信用服務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采取市場和行業禁入等措施,實行失信懲戒。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限制享受相關便利;在日常監督管理和專項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檢查;在財政性資金補助、創業扶持等政府優惠政策實施中,作出相應限制;在公共資源交易中,予以相應減分、降低信用等次;限制參與政府投資或者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建設項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證金比例;禁止參加政府委托的信用服務業務;在評比表彰中,作出相應限制;取消財政性資金補助、項目支持;撤銷相關榮譽;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關于征求《江蘇省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根據省政府規章2022年制定工作預備計劃,省發展改革委起草了《江蘇省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集修改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建議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
1、信函。可將信函郵寄至:南京市鼓樓區鴻瑞大廈1號樓(C座)2301(郵編210036)江蘇省發展改革委信用建設處,并請在信封上標明“政府規章征求意見”字樣。
2、傳真。傳真號:025-83390224。
3、電子郵件。郵箱地址:jssxyb_receive@163.com。
社會公眾在提出意見建議時,可以一并說明理由。本次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5月6日。
附件:江蘇省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2022年4月8日
附件
江蘇省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為了加強對信用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和促進信用服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鼓勵和支持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防范和控制信用服務領域風險,根據《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信用服務業務及相關活動的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對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征信機構從事征信業務的,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執行;征信機構開展信用評級評價、信用管理咨詢、信用調查等信用服務業務的,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管理體制)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對信用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實行行政監管、行業自律和機構自主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省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制定信用服務管理制度,指導和督促設區的市、縣(市、區)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具體實施監管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對信用服務機構的市場經營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發展現代信用服務業,加強信用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信用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章 信用服務機構
第五條(定義)本辦法所稱信用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經營范圍包括企業信用評級服務、企業信用調查和評估、企業信用管理咨詢服務并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專業服務機構。
第六條 (總體要求)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信用服務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和審慎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對在業務開展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制度建設)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管理、質量控制、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
第八條(業務檔案)信用服務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妥善保存簽訂的委托合同文本、費用收取憑證、過程性文檔、提供的信用服務產品等紙質業務檔案資料,并接受監督檢查。業務檔案應當保存至服務合同期滿后10年。
第九條(提供信息)信用服務機構應當主動向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提供登記信息、業務開展信息等,并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對業務經營中提供的信用服務、信用產品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屬地報送)省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建設“江蘇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系統”。信用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其登記注冊地,通過“江蘇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系統”向設區的市、縣(市、區)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報送信息。
第十一條(申報信息)信用服務機構自主申報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信用服務機構登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地、注冊資金、經營范圍、經營地址、網址等;總公司設在省外的,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在全省范圍內須有固定營業場所;
(二)營業執照和章程并加蓋公章,合伙制信用服務機構需提交合伙協議;
(三)開展信用服務業務的制度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業務規程、業務規則、異議處理程序、質量控制體系、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信息安全和風險防范措施、信息存儲制度、信用報告評價標準、信用報告樣本等,并加蓋公章;從事信用評級或者評價業務的需具有評級評價模型;
(四)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總經理)和從業人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證號、職務職稱、學歷及專業、相關專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社保證明(返聘的退休人員可不提供社保證明,但需提供退休證、返聘合同和信用承諾書)等;
(五)具有從事信用服務相關業務的專職從業人員,應當具有信用管理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從業資格證書,包括但不限于信用管理師、經濟師、會計師、法律職業、銀行從業、證券從業、信息化類等;
(六)信用服務產品信息等資料;
(七)信用承諾書(需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 (首次報送期限)依法新設立的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在設立后20個工作日內,在“江蘇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系統”中報送信息。已設立的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在本辦法正式實施后20個工作日內,在“江蘇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系統”中報送信息或信息更新。
第十三條(審核公布)設區的市、縣(市、區)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對信用服務機構申報的信息進行審核。省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審核通過的信用服務機構名單及其申報信息。
第十四條(年度報告)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年5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信用服務業務開展情況上傳至“江蘇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系統”,并自主選擇內容是否向社會公開,具體內容由省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信息變更)信用服務機構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報送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信息內容上傳至“江蘇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系統”,申請信息變更;設區的市、縣(市、區)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變更信息,審核不通過的,視情況予以保留、變更或撤銷。
第十六條(刪除賬號)信用服務機構發生解散、注銷、破產或者不再從事信用服務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其登記注冊地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報備,同時在“江蘇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系統”中自行刪除賬號;未及時自行刪除賬號的,由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經核實后在“江蘇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系統”中刪除。
第十七條(配合服務)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在辦理案件和行政管理過程中需要信用服務機構和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務機構和征信機構應當配合和協助。
第十八條(創新產品)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利用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新技術,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用產品,依法依規拓展和創新信用應用服務領域,提供多樣化、定制化的信用產品和服務,提升信用服務市場供給能力。
第三章 從業人員
第十九條(定義)本辦法所稱信用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是指信用管理師和從事信用服務相關業務的人員。
信用管理師是指通過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組織實施的信用管理師職業技能考試的從業人員。
第二十條(執業要求1)從業人員從事信用服務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加入信用服務機構,并且只能在一個信用服務機構從事業務。
從業人員應當與信用服務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社會保險繳納關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人事檔案存放手續。
第二十一條(執業要求2)信用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不得掛靠、出借。
第二十二條(執業要求3)信用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從事信用服務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執行信用服務行業規范及信用服務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原則,恪守職業道德。具有簽字權的從業人員應當符合相關能力要求。
第二十三條(回避要求)信用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在開展信用服務業務及相關活動時,與委托人或業務相對人有利益沖突或其他可能影響信用服務活動利害關系的,從業人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四條(教育培訓)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管理人員和信用服務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
第四章 信用服務業務
第二十五條(業務范圍1企業信用評級評價)信用服務機構可以經市場主體授權,對市場主體的履約能力和可信任程度進行綜合評價,并確定其信用等級。
信用服務機構制作信用評級評估報告,應當以科學、合理的評估指標體系和標準為依據,保證結果公正。不得對信用主體信用狀況作出虛假評價。
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對評價對象開展盡職調查,并保留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條(業務范圍2信用管理咨詢)信用服務機構可以為企業提供信用管理培訓、診斷企業信用管理缺陷、制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客戶信用檔案、指導開展應收賬款和檔案管理等信用管理業務。
信用服務機構可以受行政機關委托開展信用管理咨詢相關活動。
第二十七條(業務范圍3信用調查)信用服務機構可以根據市場主體委托,采取提供資料、驗證分析等方式,對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征集、分類和分析,也可接受行政機關委托,對企業開展信用狀況調查等調查服務。
第二十八條(業務范圍4信息采集)信用服務機構可以按照與市場主體的約定,通過下列途徑依法采集其信用信息。信用服務機構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
(一)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查詢依法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
(二)向擁有信用主體信用記錄的公共媒介、數據處理機構、社會團體及其他行業組織等機構采集信用信息;
(三)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采集方式。
信用服務機構可根據業務需要建設本機構信用數據庫,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依法依規使用信用信息。
第二十九條(遵循原則)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信用服務業務,采集信用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獲取信息時不能歪曲事實,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十條(信用產品簽字確認)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產品應當由信用服務機構簽字確認,簽字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信用服務業務三年以上;
(二)具有中級以上信用管理師、會計師、經濟師或其他相應資質資格證書一種以上;
(三)無失信記錄;
法律、法規對授權簽字人的執業資格或者禁止從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信息安全1)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存儲、使用、安全等管理制度,加強信用信息系統安全防護和管理,實行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采取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二條(信息安全2)禁止以欺騙、盜竊、脅迫、利用計算機網絡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采集信用信息。
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對信息進行更新和維護,不得編造、篡改信用信息。信用服務機構在信息采集、信用產品的制作過程中,發現對國家利益和公共安全有影響的重大信息,應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并及時向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信用服務行為
第三十三條(簽訂合同)信用服務機構在開展信用服務業務前,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或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獨立性原則)信用服務機構應當獨立于其出具的信用產品所涉及的利益相關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斷的因素影響,保證其出具的信用產品真實、客觀、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回避原則)信用服務機構不得受理與委托人或業務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業務。
第三十六條(信息公開)信用服務機構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登記信息、服務規范、服務產品、收費標準等信息,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建立本機構的網站,并公示相關服務事項,及時上傳并展示本機構信用服務內容、樣本和信用服務產品,供市場主體選擇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信用承諾)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在報送信息、開展信用業務時進行信用承諾。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作出的書面承諾,通過“江蘇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系統”和“信用江蘇”等省市信用門戶網站等向社會公示。
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用承諾履行情況的跟蹤,將踐諾違諾信息記入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
第三十八條(信用報告管理)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信用服務機構出具信用報告的規范管理,推動信用報告在全省范圍內跨地區、跨行業應用。
第三十九條(權益保護)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異議受理處理、接受投訴舉報等制度,強化內部責任追究,切實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和信息安全。
第四十條(知情權)信用主體有權知曉其被信用服務機構采集、歸集、共享的信用信息及相關使用、評價等情況,有權知曉自身信用報告載明的信用信息來源和變動理由。信用服務機構應當采取提供查詢服務和主動告知等措施,保障信用主體的知情權。
第四十一條(異議權)信用主體認為信用服務機構采集的自身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信用評價不當,或者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有權向信用服務機構提出異議并要求采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信用服務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對異議信息進行更正或者刪除。
異議的受理情況、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回復提出異議的信用主體。異議處理期間,應當對異議信息進行標注。
第四十二條(信息一致性)信用服務機構采集的信用信息,應與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依法公開的信用信息保持一致。
第四十三條(信息撤銷)失信信息因公示期限屆滿、信用修復等原因停止公示的,采集、使用該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停止使用,并及時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平臺上撤除該失信信息。
第四十四條(服務應用)鼓勵和支持地方國家機關、公共資源交易單位在行政審批、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資質認定、為企業提供信用服務、信用修復培訓、專項治理等工作中,選取信用狀況好、服務能力強的信用服務機構,購買信用服務,使用信用產品。鼓勵和支持在重點行業引入信用服務機構參與信用監管,為行業信用建設提供服務。
第四十五條(開放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有序向信用服務機構開放公共信用信息,支持信用服務機構發展。
第四十六條(融合應用)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加強與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商會以及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合作,推動公共信用信息與市場信用信息在商務、金融、民生等領域共享和融合應用。
第四十七條(市場化應用)鼓勵和支持信用主體在市場交易、企業經營、行業管理、人才聘用、融資信貸、社會公益等市場化活動中,使用信用服務機構提供的產品。
第六章 行業自律
第四十八條(行業自律)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基本行為準則和業務規范、技術標準,加強規范管理,提高執業水平,強化自律約束。應當堅持誠信履職、誠信服務,堅持公正性和獨立性,提高服務質量,提升服務水平。
第四十九條(行業組織)鼓勵成立信用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推動制定信用服務相關技術和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促進有序競爭。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日常巡檢)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應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定期核查信用服務機構的信用狀況,對失信的信用服務機構及時提醒修復,不定期開展網絡巡查,對在網絡平臺違規兜售信用評級報告的機構及時處置。
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聯合其他相關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十一條(分級分類監管)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應當依據“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計劃,隨機抽取信用服務機構、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對于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信用服務機構,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于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信用服務機構,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
第五十二條(監督管理措施)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信用服務機構采取下列監督管理措施:
(一)進入被調查信用服務機構的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信用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
(三)要求被調查的信用服務機構和其從業人員提供證明材料、數據和技術支持或者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四)查詢、復制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協議、電子數據、視聽資料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三條(約談通報)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和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約談、通報或者書面通知其整改。
(一)出具信用報告未能真實反映企業信用狀況;
(二)將企業評級結果與收費掛鉤,以及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遠低于市場價的信用服務價格獲取客戶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一個自然年內因信用產品質量問題或者其他不規范經營行為,被服務主體或者服務對象投訴2次以上且經查屬實的;
(四)在提供信用服務時,有向服務主體或者服務對象吃拿卡要等行為經查實的;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對異議申請企業或者單位業務造成影響的;
(六)連續2個自然年未公示年度信用業務報告的;
(七)超過1個自然年未在“江蘇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系統”中上傳信用服務產品的;
(八)不接受省市社會信用管理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的;
(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失信懲戒)對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信用服務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采取市場和行業禁入等措施,實行失信懲戒。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限制享受相關便利;
(二)在日常監督管理和專項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檢查;
(三)在財政性資金補助、創業扶持等政府優惠政策實施中,作出相應限制;
(四)在公共資源交易中,予以相應減分、降低信用等次;
(五)限制參與政府投資或者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建設項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證金比例;
(六)禁止參加政府委托的信用服務業務;
(七)在評比表彰中,作出相應限制;
(八)取消財政性資金補助、項目支持;
(九)撤銷相關榮譽;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對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
不落實、經督促后仍不整改的,參照前款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行政處罰)信用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或相關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規定,按照情節嚴重程度,依法依規采取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措施;造成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行政處罰決定記入失信記錄,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一)非法買賣、竊取信用信息;
(二)以欺詐、利誘、脅迫等手段非法獲取信用信息;
(三)未經授權、強制授權或者一次性授權終身采集、使用自然人的信用信息;
(四)虛構、篡改信用信息;
(五)非法提供、使用信用信息;
(六)泄露在業務開展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七)在提供信用服務中虛假評價信用主體信用狀況;
(八)信用服務機構明知失信信息停止公示,不停止使用或者未及時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平臺上撤除該失信信息。
第五十六條(行政復議)信用服務機構認為監督管理活動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來源:蘇信服綜合整理自省信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