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城市信用 微信公眾號
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市場監管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整合優化現行規章《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頒布《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不得從事價格欺詐行為,構建我國更為科學合理的明碼標價制度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則。
首先,市場上的價格信息應當公開,以確保市場主體或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
《規定》要求經營者在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標價應根據商品和服務、行業、區域等特點,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價格機制是市場的核心,價格的漲跌是市場供求的晴雨表。經營者實行明碼標價,會使商品或服務的價格信息透明,有利于價格秩序的穩定與公平。
《規定》對于明碼標價制度規定的亮點,不僅在于細化了明碼標價制度,規定經營者可以采用多種有效形式明碼標價并取消標價簽監制,還在于為有效回應現實經濟實踐需要作出更務實的規定。例如,由于農貿市場實行開放式商品出售,受場地、設備以及待售商品多樣化的影響,明碼標價工作不易實施。
當經營者將蔬菜以平鋪的方式放置甚至出現商品疊堆現象時,采用標價簽或采用插入式標價簽會面臨困難;采用價目表又無墻面張貼、懸掛;采用小黑板制作價目表,放置的地方不容易尋找,實施明碼標價比較困難;古董、藝術品等特殊產品與人的主觀判斷緊密相連,也很難明碼標價。
規章因此專門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特定行業、特定區域的交易習慣等特點,結合價格監督管理實際,規定可以不實行明碼標價的商品和服務、行業、交易場所”,體現了規章內容的科學、全面、準確。
其次,市場上的價格信息應當誠實、真實,不得誤導市場主體和消費者。
《規定》要求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禁止實施價格欺詐行為,是落實誠實信用原則的應有之義,是明碼標價制度所追求的重要目標,對于推動市場誠信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當經營者通過欺騙或誘導的方式與消費者交易,或者通過不恰當的標價方式來弱化或者隱瞞價格信息,可能會使市場主體或消費者作出錯誤的判斷和決策,甚至會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可能性,惡化健康良好的市場環境。
因為價格欺詐認定是價格監管執法的重要依據,《規定》刪減了原有規章中滯后和不符合實際的條款,補充完善了對經營者價格行為的規定,在構建經營者進行價格比較、折價、減價、贈送規則的基礎上,具體列舉被禁止的典型價格欺詐行為,增強可操作性。
更為重要的是,《規定》增加了“無過錯不罰”條款,規定不屬于價格欺詐的豁免情形,如經營者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故意的;實際成交價格能夠使消費者或者與之交易的其他經營者獲得更大價格優惠的;成交結算后,實際折價、減價幅度與標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習慣的。該條款體現了現代法治社會追求的過罰相當、罰當其則的治理理念。
再其次,數字經濟領域經營者各種新型價格標示和價格欺詐行為對價格監管執法提出新要求。
《規定》與時俱進,針對平臺企業以及互聯網領域的明碼標價制度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則作出專門規定。
《規定》在重申線上、線下應遵守相同價格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注意到數字經濟領域經營者標價方式、價格欺詐行為與線下經濟的差異性,根據新興業態的個性特點,有針對性地作出靈活的規定,如“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并且對網絡交易經營者提出更明確的要求,如不得實施在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低于在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公布的促銷活動范圍、規則不得與實際促銷活動范圍、規則不一致,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等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等價格欺詐行為,為網絡交易經營者遵守價格法律制度提供了明確指引。
針對平臺經營者具有企業與市場雙重屬性的特點,《規定》特別關注平臺在制止價格欺詐和實施明碼標價制度中應當肩負的治理責任,并規定“交易場所提供者發現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處置措施,保存有關信息記錄,依法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交易場所提供者應當尊重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參與價格促銷活動”。
最后,數字經濟仍會不斷給實施《規定》帶來挑戰,需要價格監管部門開展執法探索。
例如,平臺定價前歧視行為是否構成價格欺詐就值得關注。所謂定價前歧視行為,是指經營者針對不同的消費者進行精細化分類,并以此為依據,針對不同的組別實行不同的營銷策略。這種定價前歧視行為,一方面可以針對每個人的興趣愛好、產品需求及經濟能力的不同進行區別性展示;另一方面,這種區別性展示可能基于消費者的錯誤認知,這種認知可能具有誘導性、誤導性,或者讓消費者形成錯覺,因此定價前歧視行為是否構成價格欺詐存在爭議,值得關注。
再如,當消費者在某平臺上搜索某種類型的產品但沒有完成購買時,平臺可能會主動聯系這名潛在的購買者,重新提供該產品的折扣價,從而可能使“更有耐心”的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時得到更好的交易條件,而“不太有耐心”的消費者因為直接購買了產品,則可能無法獲得更好的交易條件。這種平臺重復差別報價行為,可能造成消費者的錯誤認知,但是否構成價格欺詐行為,需要深入探討。總之,隨著《規定》的頒布實施,可以期待的是,我國市場價格信息透明度和企業經營誠信度會不斷提升,從而有利于維護公平誠信的市場價格秩序。
(作者孟雁北 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