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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和加強創建示范活動管理,此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創建示范活動管理辦法(試行)》,指導各地區各部門科學合理設置考評指標體系,對符合標準的對象以通報、命名、授牌等形式予以認定,總結推廣經驗做法,發揮示范引領作用的活動。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示范區創建管理辦法(試行)》及其配套評估指標體系。評估指標體系共設有5個一級指標、10個二級指標、41個三級指標,主要用于評估創建對象在促進發展、規范監管、優化服務、探索創新、綜合保障等方面的工作成效。評估指標體系合格標準為:總分≧85分,且每個一級指標得分率≧75%。
其中,在“規范監管”方面,評估指標體系設有“發揮信用監管的基礎作用”,指標得分為3分。包括:
1.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形成過罰相當的信用約束機制(1分);
2.加強信用信息跨部門歸集共享,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復(1分);
3.探索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根據信用風險等級,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1分)。

同時,在“優化服務”方面,評估指標體系設有“鼓勵和支持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源頭提高和全程把控產品質量”,指標得分為2分。包括:
1.鼓勵和支持網絡交易經營者推行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1分);
2.鼓勵和支持網絡交易經營者推行產品質量安全承諾制度(1分)。

此外,《辦法》提出,示范區應當堅持發展與規范并重,推進智慧監管、強化信用監管,加強部門協同監管和跨區域協作監管,統籌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嚴格規范執法,推動完善網絡市場監管體系。先行先試,在示范區探索開展與平臺經濟和數字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監管與服務模式試點工作。